各医疗卫生单位、县计量质量检测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规范本县医疗卫生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决定从2007年11月1日至12月底,由崇明县计量质量检测所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检定结束后,县质量技监局将会同县卫生局对医疗单位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主动配合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确保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受检率和合格率达到100%。
特此通知。
附件:医疗卫生系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
上海市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崇明县卫生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