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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本县用于特种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2007-12-16
发布机构: 上海市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本市锅炉用压力表开展计量监督检查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07〕64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本县用于特种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管,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决定对本县用于特种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本县各企事业单位的特种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重点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设备)上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情况,计量器具是否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是否建立落实计量管理制度和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
    (二)本县生产可用于特种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计量器具的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设施、人员技术状况、检测条件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发放时的考核要求。
    二、自查及检查时间
    2007年12月25日前为各单位自查时间,在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组织进行计量专项抽查。
    三、检查实施主体
    由我局计量科、特种设备监察科联合实施,具有法定检定资格的崇明县计量质量检测所配合,做好此次专项整治的技术保障工作。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各尽其职、精心组织好自查,配合我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各企事业单位对用于特种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计量器具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建立相应的计量检定管理档案,形成计量监管长效机制。
    (三)各企业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是对用于特种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时申请检定;二是对用于特种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按检定规程办理。属于计量器具生产企业问题的,由我局按照规定追踪检查。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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