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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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3-18 14:44:31 | 访问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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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
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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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理部门: |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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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 年9 月6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文,质技监局量发[1999]176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的通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量发[2000]61号); 关于开展本市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工作的通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沪质技监量[2000]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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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办理范围: |
本市内各类中小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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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办理条件: |
凡申报企业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在申请前1年内,发生过质量、计量事故或违法行为; 2、连续3年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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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办理程序: |
(一)申请及受理 1、申请企业自查达到《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的,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2、接受申请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评定 1、受理申请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验收的方式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定; 2、评定人员根据《规范》和《上海市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项目表》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定。 (三)备案、发证及其他 1、实施评定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评定合格的企业颁发统一的《计量合格确认证书》,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对评定未通过的企业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限,超过整改期未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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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办理期限: |
审批期限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评定和企业整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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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证书有效期: |
证书有效期为5年。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向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查。复查按照评价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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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
评定不收费,证书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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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上海市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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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办理时间和办理地点: |
见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时间和办公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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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
54261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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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上海市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申请表》 | |